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是否仍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投行大叔 5 年前 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仍須繼續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