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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問答集

 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有哪些?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3條)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若該委託書均未填記對於議案之權利與意見,公司可否受理其委託?

股東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公司始得受理其委託。(第4條)

召開股東會之地點與時間有何規定?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並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第5條)

 公司於股東會當日應如何確保股東報到及相關程序順利進行?

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此外,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第6條)

法人股東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可否指派多人出席?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第6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由誰代理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惟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第7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誰擔任?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第7條)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及錄影資料,應自何時開始錄製,應保存多久?

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第8條)

 已屆股東會開會時間,出席股數尚未達到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應如何處理?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第9條)

 股東會開會排定之議程公司可否臨時作變更?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第10條)

股東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時,出席者有何自力救濟之管道?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第10條)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發言有何限制?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第11條)

股東會議案之表決,是否一律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第13條)

股東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可否由公司員工擔任?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第13條)

股東會現場表決、計票及宣布表決結果應注意那些事項?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第13、14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如何通知股東?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第15條)

股東可否自備麥克風發言?

股東非以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第17條)

股東會開會中遇到停電無法繼續進行會議時,主席應如何處理?

會議進行時,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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