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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應如何計算?

一、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101年8月22日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有關「 之日起 」文字修正為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 」。

二、範例說明:

  1.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一事;若甲公司於101年9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則甲公司應於101年9月5日即日起算2日內(即101年9月5日至101年9月6日)完成公告並申報
  2.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應於申報之即日起算2個月內執行完畢一事;若乙公司於101年9月6日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 ,則乙公司之預定買回期間應為101年9月6日即日起算2個月內(即101年9月6日至101年11月5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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