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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3條所定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該累積數量如何計算?

公司當次買回股份數量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其中一項條件時,即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後續當已買回而尚未公告之股數累積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時(已公告達2%,後續每累積再達2%;或已公告達新臺幣3億元,後續每累積再達新臺幣3億元),均應再依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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