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當次買回股份數量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其中一項條件時,即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後續當已買回而尚未公告之股數累積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時(已公告達2%,後續每累積再達2%;或已公告達新臺幣3億元,後續每累積再達新臺幣3億元),均應再依規定公告。
公司當次買回股份數量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其中一項條件時,即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後續當已買回而尚未公告之股數累積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時(已公告達2%,後續每累積再達2%;或已公告達新臺幣3億元,後續每累積再達新臺幣3億元),均應再依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