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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新制
為改善勞工退休舊制諸多弊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後,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工作者,只要有工作的任何時間,雇主就必須按月提撥勞工薪資至少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政府核准實施的年金保險專戶,就像每個月將錢存到員工的「撲滿」裡,即使轉換工作,退休金帶著走(即「可攜式」的退休金制度),年資仍然繼續累積,解決勞基法舊制年資中斷,「看得到、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勞工只要年滿60歲以上者,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如提繳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15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舊制
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2%~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中央信託局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然由於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所以許多勞工在退休後經常會領不到退休金。
退職金
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59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