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公告規定,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另金管會於95年1月27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0507號令釋規定,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係包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另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
二、前揭函釋係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至上市上櫃公司按「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計算買回公司股份總金額上限所需減除之特別盈餘公積時,若公司當年度因未決議分派前一年盈餘而不需就前揭函釋所指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等額特別盈餘公積,則該股東權益減項無須列入買回公司股份總金額上限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