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金管會98 年12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4073號令,自99年1月5日起上市公司依證理轉讓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禁止場外交易之限制。故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料後,次日即可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收足股款聲明書、銀行餘額證明及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等相關資料逕向集保公司辦理過戶,毋須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備查場外交易。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應檢附文件增列「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因此上市上櫃公司應事先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增加庫藏股轉讓作業項目,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至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執行稽核作業,該項作業屬臨時性專案性質,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列入年度稽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