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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要怎麼計算?

  1.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2.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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