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司對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次按同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第7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事項係屬上開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所稱「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上市上櫃公司應提董事會討論,且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