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67-1條規定,依減資原因分採計算方式如下:
一、減資彌補虧損者,股票之參考價係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除以每股換發比率(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而得。
假設以甲股票為例,該股票自1月24日至2月1日停止過戶,往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即1月22日為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2月2日為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若甲股票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1月21日)收盤價為4.48元,每股換發比率為0.60,則甲股票於2月2日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為7.46元,計算方式為:【4.48÷0.60=7.46】。開盤競價基準亦為7.46。(註:股價0.01元~10元,升降單位為0.01元)
二、若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股票之參考價係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去每股退還現金股款後除以每股換發比率(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而得。
假設乙股票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1月21日)收盤價為73.1元,且乙股票每股退還現金股款2元,每股換發比率為0.80,則乙股票於2月2日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為88.87元,計算方式為:【(73.1-2)÷0.80=88.87】。為符合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開盤競價基準為88.90。(註:股價50元~100元,升降單位為0.1元)
三、上市櫃公司(甲公司)辦理分割減資,分割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日之參考價計算方式,視分割受讓公司(乙公司)於被分割公司(甲公司)減資恢復交易日是否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含乙公司於同日新上市掛牌),計算方式亦不相同。
茲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分割後淨資產總值為占原有的64%,發行股數分割前為800,000,000股、分割減資後為480,000,000股,股東分割減資後每股換發甲公司新股票0.6股並換得0.4股乙公司股票,甲公司股票分割減資前最後收盤價為45元。乙公司每股淨值為32元。
- 若乙公司股票在甲公司股票減資恢復交易日亦上市掛牌,公開承銷價格為36元,則甲公司股票當日之參考價算法為:【(45 –36 × 0.4) ÷0.6= 51.00 元】。
- 若乙公司股票在甲公司股票減資恢復交易日並非上市、上櫃公司,則甲公司股票當日計算漲跌停價格之基準算法如下。
參考價A:【(45×800,000,000)×64% ÷480,000,000 =48.00元】。
參考價B:【(45-32×0.4) ÷0.6=53.66元】。 漲停價格採53.66元為基準作計算,算得57.40元;跌停價格採48.00元為基準作計算,算得44.65元。當日股票恢復交易之參考價為50.83元,計算方式為:【(53.66+48.00) ÷ 2 = 50.83元】。為符合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開盤競價基準為50.80。(註:股價50元~100元,升降單位為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