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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辦理私人間買賣,可否超過1 個成交單位?

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暨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之規定,上市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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