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承諾收購本公司股票,並於50日內取得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仍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強制公開收購之適用。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承諾收購本公司股票,並於50日內取得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仍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強制公開收購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