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分別規定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訊息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又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將前揭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同條第2項並規定,已依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者,前揭規定之公告得免登載於報紙。故上市上櫃公司應將買回股份之相 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免再登載於報紙。(以下各題所稱公告均指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方式辦理公告)
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非依規定辦理公告 及 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故公司須於完成公告及書面申報後,始得自市場買回股份。
範例說明:
甲公司於103年9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自103年9月19日至103年11月18日買回本公司股份,公司如欲於9月19日當日自市場買回股份,應確認下單買回前已完成公告並將書面申報送達本會後(或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準), 始得下單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