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證期會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年限妥善保存,及審慎控管新無實體證券撥付集保之流程,以避免重複登載而引發糾紛。據此,股東欲向公司換發無實體,仍應將舊股票交回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始得受理,倘股東遺失舊股票,自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掛失補發事宜。
依原證期會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年限妥善保存,及審慎控管新無實體證券撥付集保之流程,以避免重複登載而引發糾紛。據此,股東欲向公司換發無實體,仍應將舊股票交回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始得受理,倘股東遺失舊股票,自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掛失補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