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除有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二、若有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三、公開收購制度包含「任意公開收購」及「強制公開收購」,因此並非全部公開收購案件皆為強制公開收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