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策略性投資人係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二、關係人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
三、內部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法令依據:
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
102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