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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從事資金貸與時,其有關短期融通資金 之期限起算時點應如何計算?1年期限屆滿後,是否得以展期?

一、有關短期融通資金之期限起算時點,因屬實際執行作業程序,爰以實際貸放日起算

二、公開發行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1年期限屆滿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如有展延情事,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並限期公司於1個月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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