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短期融通資金之期限起算時點,因屬實際執行作業程序,爰以實際貸放日起算。
二、公開發行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1年期限屆滿,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如有展延情事,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並限期公司於1個月內改善。
一、有關短期融通資金之期限起算時點,因屬實際執行作業程序,爰以實際貸放日起算。
二、公開發行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1年期限屆滿,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如有展延情事,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並限期公司於1個月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