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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如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不及改選而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時,則當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應至何時?

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應配合委任當屆董事會之任期,如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不及改選而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則當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應配合當屆董事會延長執行職務。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4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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