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對象,金管會秉持循序漸進採分階段方式推動,目前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為適用對象 。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對象,金管會秉持循序漸進採分階段方式推動,目前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為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