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應於章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
(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二)獨立董事名額X人。
(三)獨立董事名額X人至X人。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之提名方式公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其名額應予確定,不得仍依前述(一)或(三)章程載明之方式公告。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應於章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
(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二)獨立董事名額X人。
(三)獨立董事名額X人至X人。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之提名方式公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其名額應予確定,不得仍依前述(一)或(三)章程載明之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