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作業應包含下列範圍:
- 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據以評估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除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陳核外,並應定期追蹤作成追蹤報告,一方面得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另一方面應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於依上開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 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 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各子公司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