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二、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名稱,而變更為存續公司名稱,應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存續公司印章。
三、有關第一手股票背面如已加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之處理方式,存續公司自可於消滅公司蓋印之次欄或其同欄之受讓人處加蓋留存印鑑。
一、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二、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名稱,而變更為存續公司名稱,應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存續公司印章。
三、有關第一手股票背面如已加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之處理方式,存續公司自可於消滅公司蓋印之次欄或其同欄之受讓人處加蓋留存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