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董事變動之原因很多,如自行辭任、股東會解任、裁判解任、增設獨立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人改以自然人身分當選,或公司經理人獲選為董事等事由,故將「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單獨列為判斷上市公司經營權是否異動之指標,恐有將經營權並未實質異動之公司視為經營權異動之情事。
是以,當上市公司全體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以上時,主管機關將檢視該公司是否併同發生股權結構變動致有控制權移轉或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之情事。亦即,倘全體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公司併有股權變動或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之情事,方被視為經營權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