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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發生變動時,申報的時間有規定嗎?

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彙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前款之人,其為自然人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為法人代表人者亦同(含代表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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