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1條規定:
- 擬將公司資金貸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