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若公司未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者,金管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若公司未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者,金管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