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人員參加金管會認定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應取具訓練證明。取具之訓練證明分為下列三種:
- 初任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 在職訓練:每年應參加前述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上。﹙或參加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者亦可﹚
- 替代資格訓練: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不符合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而擬以1年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替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