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初次上市(櫃)、興櫃應於掛牌買賣前,將辦理公司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二、已上市(櫃)、興櫃掛牌買賣後,辦理股務之單位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應在決定後3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 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一、公司初次上市(櫃)、興櫃應於掛牌買賣前,將辦理公司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二、已上市(櫃)、興櫃掛牌買賣後,辦理股務之單位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應在決定後3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 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