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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在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章程增加董事及獨立董事名額後,於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前,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以利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

依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公司董事任期如尚未屆滿而於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公司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名額者,應載明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公司得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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