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在第三季財務報告尚未完成前,應以半年度財務報告為基礎,但減除上述已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在第三季財務報告尚未完成前,應以半年度財務報告為基礎,但減除上述已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