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十五,股票公開發行後可否再依募發準則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投行大叔 5 年前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已違反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金管會將退回其申報案件。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疑義問答(110年5月修)日期2021-01-07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曾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超過募發準則規定限額部分,可否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日期2019-07-09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則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於章程中載明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得否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日期2019-06-22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