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擬議買回本公司股份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前,應確實遵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之規定,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
二、公司對於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公司應即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於2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辦理申報。
一、公司擬議買回本公司股份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前,應確實遵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之規定,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
二、公司對於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公司應即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於2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