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應收款項,因子公司無法按時付款,簽證會計師若認定為資金貸與,則應於何時公告之? 投行大叔 5 年前 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告及 如何依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日期2019-06-14關於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109年7月修)日期2021-01-11關於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如係非公開發行公司(含國內、外 ),是否需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資金貸與對象及限額之規定?是否需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背書保證對象之規定?另有關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相關規定為何?日期2019-06-14關於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