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金貸與部分: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之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之資金貸與情形性質別,訂定得貸與資金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二、背書保證部分:公司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於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訂定背書保證額度時,除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外,尚應訂定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又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訂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50%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俾使股東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之風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