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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申報內部稽核作業之時間及項目為何?

一、不定期申報事項:

       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申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二、定期申報項目及時間:

  1.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
  2. 每年1 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3.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4.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路辦理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改善情形。

三、必要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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