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 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 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公司法第196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 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 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公司法第196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