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應於審計委員會設置之同時方可廢除監察人制度。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應於審計委員會設置之同時方可廢除監察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