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經濟部91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102172880號函引據金管會之意見「依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故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就買回公司股份尚未轉讓部分,於公司辦理減資時,庫藏股之股份既仍存在,即應依比例銷除股份。
二、同理,金融機構買回之庫藏股,雖依金融控股法規定隨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惟該庫藏股未轉讓予員工前,股份仍係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減少資本時,前揭尚未轉讓之庫藏股部分,即應依比例銷除股份。至該子公司金融機構減資,尚與其所持金融控股公司庫藏股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