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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在預定之買回期間,公司股票交易情形,符合公司董事會決議之買回股份條件,而不實際執行者,是否違反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7項之規定,公司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實際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公司因故未買回股份者,同樣應向股東會報告。故公司應就未能執行買回股份之原因,對股東說明。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之1:公司應依前條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故公司於申報買回期間,如股價多落於申報預定買回價格區間內,惟未確實執行買回,金管會將請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訂定並檢討買回庫藏股作業程序,並應於作業程序訂明庫藏股之執行標準或考量判斷原則及授權執行層級等相關作業原則,提經最近一次之董事會通過後報會,並確實執行,相關作業原則變更時亦同,以敦促落實執行。

三,另公司嗣後如有決議買回公司股份情事,應請先確實依(二)程序辦理後,審慎評估各申報事項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並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之1規定,確實執行。

四,公司如無正當理由卻不執行買回股份者,經發現有操縱或意圖影響股價之情事者,將依規定移送司法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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