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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轉換公司債,嗣後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以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是否應另訂股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

公司計劃買回股份時,可以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轉換公司債所訂之認股辦法或轉換辦法,無須另訂認股辦法或股權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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