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取得公司股票,非屬證交法第157條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若公司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 (或賣出與買進) 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之股票,主張豁免適用。
2.茲舉例如下,設A公司之經理人甲交易及股權異動情形如下:
(1)95/03/01買進5,000股,每股10元。
(2)95/05/01賣出5,000股,每股12元。
(3)95/06/01配股5,000股。
(4)95/07/01賣出5,000股,每股15元。
甲君之交易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而其金額如何計算說明如下:
依據上述說明,甲於95/06/01獲配股票5,000股,依規定該等股票非屬證交法第157條之取得,故不將該筆取得股票列入歸入權範圍配對計算。然甲於獲配股票後,另有其他賣出公司股票行為,該賣出行為與甲獲配股票前買進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故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從而,甲得列入配對之買賣交易為:
(1)95/03/01買進5,000股,每股10元。
(2)95/05/01賣出5,000股,每股12元。
(3)95/07/01賣出5,000股,每股15元。
甲君上述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再扣除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計算所得利益,從而,甲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以95年7月1日賣出之5,000股與95年3月1日買進之5,000股配對計算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