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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股權應如何申報?

一、公司於完成公開發行股票之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之股東,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櫃買中心彙總公告。

二、公司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櫃買中心彙總公告。本項之股權變動,係指公司內部人應就其「上月份」取得及轉讓持股情形均予申報,而非申報其相抵數額。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5條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台財證1字第091000363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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