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例如:其他董事或監察人持股質押而遭金融機構強制賣出,其他董事或監察人解任)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而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顧全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5條規定補足持股成數時,該次買進之股票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計算短線交易時可不予列入取得。但若內部人有不當利用或涉嫌不法交易之情況,則仍應行使歸入權。
因此,如董事、監察人係因本身持股質押之關係而遭金融機構強制賣出或其他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致需補足持股成數,則該次買進股票之行為仍有歸入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