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性質,與金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為督促公司健全股利政策之性質不同,依金管會89年11月22日(89)台財證(一)第05044號函說明尚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性質,與金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為督促公司健全股利政策之性質不同,依金管會89年11月22日(89)台財證(一)第05044號函說明尚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