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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清算時,其持有之私募有價證券得否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之?

一、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

二、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金管會96年7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3138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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