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
二、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金管會96年7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31386號令
一、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
二、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金管會96年7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31386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