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若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召開股東會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故是否可順利選出獨立董事應與公司所採用之投票方式無涉。
二、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並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公司應可選出獨立董事。
一、公司若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召開股東會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故是否可順利選出獨立董事應與公司所採用之投票方式無涉。
二、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並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公司應可選出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