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及申報可以不須於同一日為之,申報時並應檢附已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之證明文件。
二、公開收購人不論係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時,應將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受委任機構辦理;公開收購人或其受委任機構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後,即屬完成公告,不必登載於報紙並檢具公告報紙送金管會備查。
三、公開收購說明書抄送證券相關機構,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抄送證券交易所,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抄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皆須抄送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