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若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亦得為公開收購之對價。其中公司債之範圍亦包含金融債,惟排除私募及受證券交易法第139條限制買賣之有價證券。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若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亦得為公開收購之對價。其中公司債之範圍亦包含金融債,惟排除私募及受證券交易法第139條限制買賣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