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載明之公開收購條件包括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再者依金管會105年11月21日金管證交字第1050045201號令規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格式,其申報之內容除「收購有價證券數量」外,尚有「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時仍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故公開收購之預定收購數量得設定下限,惟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二、公開收購人設定下限時,主要考量因素為其本身所願收購之最低收購數量,惟參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之除外規定,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者,無須向金管會公告申報,故申報案件之最低收購數量,不宜低於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之5%方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