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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為上市(櫃)公司時,其經董事會決議進行公開收購案件,應於何時公告此項重大資訊?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8款規定,上開重大訊息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是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範,公開收購人為上市(櫃)公司,其經董事會決議進行公開收購案件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公告相關訊息,並向金管會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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